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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流量计结构型式及尺寸数据表

返回列表 来源:金湖黄河自动化仪表厂} 发布日期:2023-12-30

电磁流量计结构型式及外形尺寸 技术资料 公称通径DN25~DN300的电磁流量计为外夹式,其外形尺寸如下图所示: 公称通径(DN) 额定压力(MPa) 外形尺寸( mm ) 254..625 公称通径 DN350 至 DN500 电磁流量计为法兰式,其外形尺寸如下图所示: 公称通径(DN) 额定压力(MPa) 外形尺寸(mm) n-.6016 ¢ ¢¢¢26公称通径DN600至DN600的电磁流量计为法兰式,其外形尺寸如下图所示: 分体式电磁流量计及转换器安装尺寸:《企业安全生产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已发给您,请关注。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2 年 2 月 14 日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章 **条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工程施工、危险货物经营的企业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兵器制造等企业。装备研制、生产、检测(含民用航空、核燃料)等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计入成本的资金,专门用于改善和改善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退出、政府监管、保障需求”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与煤炭有关的活动。资源开采作业。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露天开采)、金属矿石、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和尾矿库作业、关闭及其他相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矿山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隧道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危险货物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名录》和《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导火索等物品。 运输包括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辆为运输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船舶为运输工具的旅客、货物运输以及港口装卸、储存;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进行液体、气体物料的运输。 冶金是指与金属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有关的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活动,以及碳素、耐火材料和其他材料的生产。与主工艺流程相配合的辅助工艺环节。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制设备等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储存、运输、销毁、维修和保障。 第二章安全费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按开采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煤矿单位产原煤开采安全成本标准如下: (1)矿井瓦斯等级分为每吨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30吨煤。瓦斯矿井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原矿开采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单位产量安全成本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10元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六)个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开采剥采总量较少50万吨以上,**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山坡露天采石场建筑、铺装。 对于采石场,每(七)个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 三级及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五级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印发前,已关闭的尾矿库按照尾矿库有效库容提取。 库容不足100万立方米的,每年提取5万元; 库容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加收3元。 万元,但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废石场综合利用的尾矿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费用按照地质勘查工程或者工程总成本的2%计算。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 各建设项目类别安全费提取标准如下: (一)采矿项目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招标时不得删除,并纳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比例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费用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以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用超额递减法,按下列标准按月平均计提: (一)营业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不超过1000万元,按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部分,提取0.2%。 第九条 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作为计提依据,按下列标准按月平均计提: (一)一般货运业务,按1%计提;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及其他特种货运业务 按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应当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下列标准采用累退法逐月提取超额部分: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金额按3%提取; (二)营业收入 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至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5%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0.2%计提;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至1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1%计提;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0.05%计提。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用超额回归法,按下列标准按月平均计提:(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至50元以下的部分,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1%计提;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0.05%计提。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下列标准采用累退法逐月提取超额部分: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按金额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生产、检测企业应当以上一年度军工产品实际经营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下列标准采用超额回归法提取月平均数: (一)企业开发、生产、试验爆炸物及其制品(含:含能材料、炸药、火药、发射药、发动机、弹丸、引信、烟火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5%被撤回;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提取0.5%。

(二)核设备、核燃料研制、生产、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3%计提;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提取0.2%。 5、核电项目按3%提取(按工程造价计算,招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船舶(含修理)研制、生产、检测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2.5%计提;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提取0.4%。 (四)研制、生产、试验航天器、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整体、局部、零部件的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的万元,提取2%;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提取0.1%。

(五)其他研制、生产、试验军用危险品的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提取4%;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0.2%计提。 第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余额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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